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发布实施共九章80条,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发布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00条。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几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确定和调整各类传染病名录予以公布。其中,甲类传染病名录须报国务院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引导其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传染病管理,做好辖区内传染病防控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支持和配合传染病防控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相关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及其他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实施的行政管理和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